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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造成轻伤有没有相应赔偿费

李** 云南-迪庆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30 14:14:22 473人阅读

工伤造成轻伤有没有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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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造成轻伤可获相应赔偿。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建议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障职工权益和自身利益;职工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19: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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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工因工作受轻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多方面赔偿。医疗待遇方面,只要治疗工伤费用符合相关标准,就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了职工的治疗费用来源。
(2)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这确保了职工在养伤期间的经济收入稳定。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单位要负责,体现了对职工生活保障的责任。
(4)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需支付待遇。若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会向单位追偿,保障了职工权益。

提醒:
职工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工伤情况赔偿不同,建议咨询了解具体赔偿事宜。

2026-01-30 19: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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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应及时收集治疗工伤的费用凭证,确保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标准,以便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医疗费用支付。
(二)在停工留薪期,职工可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若单位拒绝,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三)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可要求单位负责护理。
(四)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可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可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6-01-30 17:2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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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伤造成轻伤可获赔偿,被认定工伤后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2.赔偿项目包括:治疗费用符合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单位负责。
3.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由单位支付待遇。单位不支付的,先由基金支付,再向单位追偿。

2026-01-30 16:3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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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造成轻伤有相应赔偿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护理费等,若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支付待遇。
法律解析: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待遇方面,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单位负责护理。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会向单位追偿。工伤赔偿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若遇到工伤赔偿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30 16:06:31 回复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是一个一般规定,在符合其他法定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优先定其他特定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一点很特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不等同于伤害行为,但很类似有重合部分)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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