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劳动系指直接参与生产物质产品各异性质及多样化形式之劳动力活动,其作用直接针对实体对象而进行,因此属易被观察且具有明显独特性的劳动形式;
其职能在于将劳动资料所具备的使用价值,成功地转移至全新生成的商品之中。
然而,在整个过程当中,劳动仅仅呈现为单一的流程;
实际上,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乃是同一流程的两大环节。
具体劳动负责孕育并生产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则主要负责生产价值;
此外,抽象劳动不仅能够创造全新的价值,更关键的是,它还能够将生产资料中的原有价值成功转移至新产品之中。《劳动法》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