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导致
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归属为失业范畴。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在
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及
当事人已自行连续缴付
失业保险长达一年之上者,劳动者有权持有单位所出示的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
身份证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前往特定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程序,以领取适当的失业保障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