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本公司(或组织)连续任职两年及以上的员工,将以每个自然年内的实际服务时间为基准,按照月度固定薪资的相应比例进行薪酬发放奖励;
2.对于在六个月至不到一年的时间段内为本公司(或组织)贡献劳动的员工,亦按照完整的年度长度来计算薪酬福利待遇;
3.对于月度固定薪资水平比公司(或组织)所在地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
工资高出三倍甚至更高者,其应获得的
经济补偿标准应根据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额度予以支付。
然而,对于此类员工的经济补偿期限不得超过最多十二年;
4.若公司(或组织)并无明确且合乎法律
法规的原因而单方面决定与某个员工解除
雇佣关系,则必须依照上述标准支付双倍金额作为
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