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三年期限的合约期满之日起,若用人企业决定不再与
劳动者续订
劳务关系,则需在自然时间跨度超过两个月后,向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此项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按照该劳动者于该用人企业所展现出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定的周期,如一年,则需按一个月的
工资数额的标准向其发放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应视为工作满了一年;
而对于工作年限短于六个月的员工,将以半个
月工资的数额作为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