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用人企业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则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规,此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所拥有的工作时间,每满一整年就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标准;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企业应当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的月薪如若高出其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那么,支付给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将以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为准,同时,最多只能支付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