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的明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用人单位未能按照预定日期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薪酬;
3.用人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为员工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违背法律、
法规相关条款,对员工权益产生显著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