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准确判定
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可遵循以下三个层面逐步分析:
第一,
当事人(即用人单位)须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的失职标准;
其次,劳动者必须实际实施了该环节中明确标注的严重失职行径;
最后,若在规章制度内未设定相应的失职标准时,法院在进行失职判定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务分工、工作内容及其失职行为给雇主带来的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等相关因素,以此来做出合理的判断。
当劳动者被确认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
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