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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补偿金

倘若当事人因在试用期内未能达标,即未能通过考核而不满足本公司的录用标准,导致双方终止就业关系,本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若当事人度过试用期且未能通过公司考评,须由公司对其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或者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以期促成劳务关系的顺利延续。
换而言之,唯有当公司实施上述举措并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支持和帮助,但仍无法改善其表现以至于不得不终止就业合同时,本公司才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最后,若本公司未能采取调岗或者培训措施便径直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则应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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