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当事人因在
试用期内未能达标,即未能通过考核而不满足本公司的录用标准,导致双方终止就业关系,本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若当事人度过试用期且未能通过公司考评,须由公司对其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或者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以期促成
劳务关系的顺利延续。
换而言之,唯有当公司实施上述举措并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支持和帮助,但仍无法改善其表现以至于不得不终止就业合同时,本公司才无需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最后,若本公司未能采取调岗或者培训措施便径直与当事人
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则应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