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有偿待遇机制。
雇佣方须与受雇者签订具备
法律效力的书面劳工合同。
自实际雇佣之日起算,若在一个月内未与受雇者就书面劳工合同达成协议,雇主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自实施雇佣行为起,超出一个月周期而未能与受雇者签署书面劳工合同,雇主要对受雇者每月支付双倍酬薪。
自雇佣之日起满一年后仍未能签订书面劳工合同的,雇主需被视作已经与受雇者达成了长期性质的无固定期限劳工合同。
在此基础之上,若企业
裁员时,受雇者有权提出并获取经济补贴。
经济补贴将根据受雇者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以及每达到一年的服务期给予一个月的标准
工资作为报酬。
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将按照一年标准进行计费;
服务期少于六个月的,依照半个
月工资的标准进行
赔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
经济补偿数额不能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平均职工月收入的三倍,并且,对于
支付经济补偿的部分,最长的期限不允许超过十二个年头。
另外,若雇主未提前三十日告知受雇者即将辞退其的决定,则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提前通知费用,该费用的标准将参照受雇者在上个月应得的工资数额来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