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兼职岗位上已辛勤耕耘了长达10个春秋的您,不幸遭遇解雇且未能获得相应
赔偿。出于实际情况考虑,员工作为兼职人员,所在企业解除与之之间的合约关系时,并不需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向该员工发放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对于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
当事人来讲,无论是哪一位,均有权随时通过合法途径知会另一方终止用工协议。当用工协议经由法定程序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无义务向受聘用的
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