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延续
劳动合同时,应向
劳动者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若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终止合同的,那么他们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每任职满一年的员工,需补偿其一个月的月薪。然而,如若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标准且在有资格续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以拒绝为主并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
赔偿金,即每在职满一年的员工可获得两个月的月薪
赔偿。如果是由劳动者决定自己不续约时,还请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在此范围内,也细分为两种不同情境:1.当用人单位保持原有的
劳动条件或予以改善时,劳动者依然不愿意
续签劳动合同时,将无需受到经济补偿;2.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减少原有的劳动条件,使得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他们有权依法寻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元10元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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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律师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