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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是否应该赔偿

首先,雇主若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而并非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之法定理由,该行动将被定性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7条,那么该雇主就必须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换言之,便是对每一年工龄进行赔偿,此金额等于两倍正常年资。其次,如果雇主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中列出的标准和条件,决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倘若这种情况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要求,则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与一年工龄相对应的工资数额;此外,假设该情况同样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但雇主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劳动者,那么除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作替代通知费用。最后,遇到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即使是雇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同样地,也不必履行预先通知的义务;然而,在此过程中,雇主要尽到举证责任,并且要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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