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并不成立,实际上没有任何企业会畏惧员工的劳动裁决申请。所谓的劳动裁决,乃是由
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
当事人的请求,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公正及理性的评估和判决。对于劳资双方而言,这种劳动裁决都应该被视为公平、平等的
处理方式之一。而劳动
仲裁,亦是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