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达成共识,便可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
签订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者明确希望签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外,均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二)用人单位初次实施
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及重组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亦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仍不足十年;(三)在过去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情况,对于下一次
续签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