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本区域范围内所发生之
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均归属于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统辖与审理范畴之内。若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
劳动合同的执行问题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所在区域,则应由该劳动
合同履行地以及
当事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行使
管辖权。此外,如果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优先受理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提起的
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