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孕妇患病休假的待遇应以雇主的内部管理规范为准则加以确定,然而不得低于本地最低薪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
需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妊娠期女性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相应时间将被视同为正常出勤,而非视为病假并据此调整薪酬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