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应以一年的时间内
申请仲裁,这是十分重要的程序性要求。
在此期限之内,
仲裁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刻开始算起,而非
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那一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当事人主动向对方
主张权利、寻求法律援助或得到对方的自愿承认为由导致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则从前述行为发生之时开始,仲裁时效会重新计算。
然而,若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具有充足理由的情况,如突发事件等,致使当事人无法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其间进行申请的,那么仲裁时效将会中止。
至于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只有在彻底消除之后,仲裁时效才会继续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因拖延支付
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
劳动者申请仲裁将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但对于劳动关系的终止,当事人则需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间内提
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