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限并不会超出十二个月之多,且最长亦不可逾越二十四个月的界限。
二、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切长短,国家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准则。
此间的具体时长往往是根据工伤所涉及的部位与程度、治疗所需以及每位工伤病患的个体差异等因素,参考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予以确定的。
然而,停工留薪期普遍不超过十二个月。
若工伤病况较为严重或存在特殊复杂状况,经过任意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慎确认核实之后,方可酌情延长,但延迟时间应严格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
待工伤职工评定时攫取到相关伤残等级之后,将立即停止原本享有的各类待遇,而转以依照本章法律法规条款享受伤残待遇为主线。
三、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其受伤情况仍然需要进一步接受治疗的,那么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方面的各项权益。
四、在工伤事故中,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患有职业病而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并且接受工伤医疗救治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皆保持不变,这部分费用将由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其逐月发放。
五、若在停工留薪期中出现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他们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得到护理照料时,这部分工作将会有用人单位全权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