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遣散费给付标准的相关条款是依据现行
法规确认,参考
劳动者在当前用工单位服务之长短,每满一年则需按照该劳动者当期
工资水平给予相应的月数作为补发金额;
若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整年的期间内终止合同,应参照一年期限进行计算;
如果服务时间短于六个月,相应的
经济补偿将以半个月的工资作核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