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劳资双方未能签署正式书面之劳动合同,那么当雇主选择终止或辞退员工之际,则需依法向当事人支付相应之经济补偿款;
若此项经济补偿款未能得到依法支付,同时还应对其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
换句话说,倘若双方之间签署了合法有效之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届满之后,雇主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亦为自动终止,此时不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款。
若由于用人单位刻意拖延或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能按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受到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方面的待遇损失,除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外,还应额外支付相当于25%比例的赔偿费用。
此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下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及接受行政处罚。
对于那些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投诉。
一旦该劳动监察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确有违法事实,便有权责令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并处以罚款作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