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劳动伤害程度鉴定之期为六十个自然日。
2.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在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公布工伤鉴定结果;
如遇专家组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形,该期限可顺延达三十个自然日。
3.对于用人单位或伤者个人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利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申请。
在此过程中,务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即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同时须提交与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工伤医疗相关的材料文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