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取的做法是仅签署试用期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部法规条文所述,劳动合约确实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的长短,但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之限。
据此来看,当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之际,就理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而试用期作为劳动者与雇主劳动关系的一种特定表现方式,自然也不能忽视其重要性,同样需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
然而,当劳动者与雇主均赞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雇主应该在劳动者开始实际投入工作时即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刚刚走上岗位的劳动者而言,雇主和劳动者有权利约定是否设立试用期,或者选择不设定试用期。
如果两者决定设置试用期,那么试用期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得到明确体现。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就是帮助劳动者与雇主确定劳动关系、明确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协议,它有着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都是相当关键的步骤。
假如将来发生纠纷,譬如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那些明明白白、无遗漏地写进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便能够有力地维护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