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务合同结束时,其解聘补偿标准依据签约的劳务合同而定,假如在该合同中未包含任何相关的补偿条款,那么将无需给予额外的补偿。
这是因为,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因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解聘而需支付雇主双倍
经济补偿的规则不在此限。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被划归为例外:
第一,
劳动者依循法律
法规第三十八条的内容解除与其所在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主张解除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共同解除该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终止和劳动者之间的
劳务关系;
最后,若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提前通知工会或全体员工有关
裁员事宜,且要在30天内向他们提供关于企业生产管理经营方面的详尽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裁减的员工既不是因其个人原因引起的问题,也不是由于工作表现不达标导致的结局,而裁员总可能对员工个体的生活带来各种影响,因此,在实施裁员政策之前应该征询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