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员工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须支付
经济赔偿金,那么该项经济赔偿金应当根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平均
工资作为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赔偿金的支付将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就应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给劳动者。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在此期间的经济
赔偿金计算方式为以一年计;如果工作年限小于六个月,则以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
经济赔偿。此外,如劳动者的月薪高于本单位所属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同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对其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也将按照这一公式计算,但最高补偿年限不会超过十二年。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
月工资”并非指员工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收入,而是指他们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