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需严格依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供职的时间进行核算,每满一年,应支付该劳动者一个月的基本薪酬;针对工作时长超过六个月但尚不足一年的情况,亦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员工
工龄;而对于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其半个月的基本薪酬作为
经济补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
劳动纠纷都能成为劳动
仲裁委员会的
立案对象。依据有关规定,只能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及它们所招聘的劳动者之间所产生的劳动纷争,或者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所引发的
劳动争议,才属于劳动
仲裁委员会的接收审理之列。如遇劳动纠纷问题,若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或是无法达成协商共识或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未能遵守约定,此时便可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同样,如果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是调解未果且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倘若仲裁裁决未能使双方满意,除了特殊例外情形之外,申请人还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