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
经济补偿款如何计算的问题,该规定明确了以
劳动者在本机构内的实际服务期限为准,根据服务期长度的不同,按下列方式以月平均
工资为基准进行支付:
1.若服务期大于或等于6个月但小于一年,则按完整的一年来计算
经济补偿金额;
2.若服务期小于6个月,则支付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款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规定中提到的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时间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当日或者终止日期的前12个月。
另外,对于月平均工资较高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款,但此处的月平均工资需遵循当地指定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水平数据来确定。
同时,该规定还设定了针对此类群体的最高限额,即向这类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款最多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且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款的最长服务期也不能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