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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处理时间限制?

劳动仲裁处理时间限制?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3-22 13:10:04 已帮助17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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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处理时间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须于收到申请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请求。
针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或是逾期仍未作决定的情况,申请人可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然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人民法院或许会对未经仲裁裁决或无法提供仲裁办驳回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审视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对于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必须终结审理。
若案情过于复杂而不得不延期的,需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审批同意之后方可延长,同时要以书面形式通告当事人延长的具体时长,但最长不可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有以下六种情形者,仲裁期限将依据下列规定予以计算:
①申请人如需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仲裁委员会的接收时间将自申请人补充完整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②申请人在仲裁期间增设、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将从下述受理该增设、变更仲裁请求之日期开始重新计算;
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申诉和答辩意见需要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将从下面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诉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④如果案件被移送到其他行政机关或机构进行审理,则仲裁期限将自受理该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⑤仲裁期中止审理期间将不计入仲裁期限之内;
⑥如存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需要另外计算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随着近些年来劳动仲裁案件持续增多以及仲裁员人员短缺等各种因素影响,时常会导致审理期限超出预期的情况发生,因此恳请广大劳动者能够适度给予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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