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面临工伤问题时,请您首先选择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咨询。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原则上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或员工在被诊断发现患有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情况特殊,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如用人单位并未主动提出申请,那么作为职工本人及其直属家人均可按照法律途径自行提出该项申请。
在这期间内,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您需要提交如下必要资料:
(一)完整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经过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相关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