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因
违约行为导致
劳动合同最终解除时,
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用人单位有职责向员工出具有关解约的声明材料(即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正式结束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提供关于此类事项的证明文件,并且有责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该劳动者办理档案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
所谓“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本人及其雇佣方(也称为用人单位)之间共同确定
劳动关系,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的一份约定性文件。
签订及修改劳动合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
协商一致等基本原则,绝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所设定的原则。
一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便会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签署方都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以下条款解除劳动者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一,在使用期间,如果发现劳动者并不符合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录用条件;
第二,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单位章程或纪律的行为;
第三,如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甚至恶意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第四,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将严重影响到现有的单位工作进度,在经过提醒后仍不愿意进行改正;
第五,如果劳动者采用
欺诈、威胁或者其他恶劣手段,使对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或擅自更改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