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享受
生育保险有什么条件?
答: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
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
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
结婚、生育符合《
民法典》及有关
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
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
女职工产假前
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
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