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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雇主和雇员不形成劳务关系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减轻雇主责任


如果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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