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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参加义务劳动受伤该谁承担责任

你理应获得赔偿,只不过赔偿的主体值得探讨罢了。我认为赔偿主体应在民政局、社保局、街道办事处三者中考虑。我更倾向于由民政局、社保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兑现低保待遇、要求低保人员参加义务劳动都是政府行为,而该两部门正是低保事宜的管理者,街道、居委会不过是按该两部门的委托组织义务劳动的。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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