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劳动仲裁的基本审理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一般应在四十五日内结束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知晓延期的条件和限制。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时间,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且仲裁委要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十五日,因此最长六十日内应完成裁决。
(三)注意程序中止的情形及影响。如果出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仲裁、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等情况,仲裁程序会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当事人应配合仲裁委提供相关材料,待中止情形消失后,仲裁庭会恢复审理。
(四)超过期限未裁决的应对方式。若仲裁委未在规定期限内(不含中止期间)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