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答辩书不是必须提交的,如果要提交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在我国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发生劳动纠纷之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请注意,向监察部门举报和到调解委员会调解都不是必经过程,但是劳动仲裁却是起诉的必经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