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符合我国计划生育。
2、
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上月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二、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属
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
1、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
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根据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分别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及产假期间更换后的用人单位。
3、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已注销,有承继单位的,由个人申领已注销单位的生育津贴,由承继单位申领承继单位的生育津贴。
4、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
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
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5、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
法人代表账户或该单位的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无模板,自行拟写)并盖章确认。
6、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参保人应先到劳动
仲裁部门或通过
司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
若用人单位仍拒不垫付生育津贴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的,可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注:到劳动仲裁部门求助或通过司法途径之后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