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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社保补缴暂停原因是什么

1、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山东省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于2015年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具有山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山东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今年2月下发《关于暂缓执行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的紧急通知》,暂缓执行《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中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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