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执行的是广东省的
产假规定。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九十八天外,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
陪产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三十天。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
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