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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聘用单位应未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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