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用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工作属于招用
童工;招用单位构成
非法用工,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
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如果
逾期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
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
2、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