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一年内两次十级工伤,可分别就每次工伤获得相应赔偿。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等,按每次工伤治疗产生的费用各自计算赔偿。
(二)每次十级工伤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7个月本人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常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月数,也分别计算。
(四)由于各地政策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对多次工伤赔偿可能有其他细则规定,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人士,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