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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多久结束

1、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2、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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