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