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等待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可获得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二)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