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周岁以下,社保卡的有效期一般为6年;
2、16周岁~26周岁,社保卡的有效期一股为10年;
3、26周岁~60周岁,社保卡的有限期一般为20年;
4、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社保卡的有限期一般为长期有效。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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