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可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携带有效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职工离职时,若新单位有企业年金计划,可办理转移手续将资金转至新计划;若新单位无此计划,资金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耐心等待法定领取情形出现。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