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出台背景:
为应对社会保险基金空缺日益增大和发达城市老龄化结构的加速,以及最大程度“发挥”中高级人才的剩余价值,上海市出台本意见。
2、 本意见的效力:
本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效力,旨在了解用人单位在人力成本上能够承受的经济压力范围。因此,从发文单位和全文来看没有涉及到如劳动者要求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处罚措施。
3、 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即在本市注册的并且开设社会保险账户的用人单位(不含只参加综合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具有个人意愿且主动提出申请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所有员工(具体体会什么是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
4、 本意见的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是指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劳动者是指在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工作,具有技师或者高级技师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企业需要的,本人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上海延迟退休政策,因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本人提出一项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5、 本意见所指的可以延长的期限为:
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6、 办理延迟申领手续后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