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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的差额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年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企业差额征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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