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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鉴定最新标准

江苏省工伤鉴定最新标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1 12:53:05 已帮助47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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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鉴定新标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是在充分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的修改和完善。为实现新旧标准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实施后,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三、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四、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及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涉及面广、敏感性强,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贯彻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妥善处理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新标准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工伤保险司。(此件主动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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