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因此,可以欠条为证据,直接到法院告单位,让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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